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对外发布。按照保监会的时间表,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规范治理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并防范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10年曾出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此后的2014年,保监会对其进行修订。可以看到,今年发布的《办法》正是在2014年版本的基础上再次修订而成。
与2010版、2014年版《暂行办法》相比,2018版《办法》的名称中已无“暂行”二字。按照最新《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而在总则部分,《办法》新增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诉求。
有意思的是,就在今年1月底,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还要求深刻反思个别激进公司教训,切实落实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原则。当时,他特别提到了十个方面的问题,比如个别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及公司治理失效,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之上;个别公司资本不实和股东占款,实际控制人挪用占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有的公司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脱离保险保障功能;有的公司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等。
新金融记者获悉,相比2014版《暂行办法》,今年出台的《办法》新增了对保险公司股东行为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仅如此,在限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的方面,新增了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和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情形。而在此之前,则只看重偿付能力状况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显然,《办法》正是为了解决前述众多问题,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实际上,针对相关保险公司非理性举牌和大肆跨境并购行为,《办法》也在资金来源方面对其进行限制。比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使用自有资金。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领域扩大
按照监管的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其中,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查阅《办法》发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而这视其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而定。至于《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人,则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照2014版《暂行办法》来看,今年颁布的《办法》所界定的受托人范围明显要大。比如,按照2014年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在受托人范围扩大的同时,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的领域也在扩大。与2014年版《暂行办法》相比,2018版《办法》允许投资股权。当然,最为业界关注的,莫过于《办法》还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及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而这在2014版《暂行办法》中是看不到的。据保监会称,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门槛降低
新金融记者获悉,保监会未来还将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创新,支持保险资金运用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冲和管理风险;研究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公寓等领域;研究推进保险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和注册效率,推进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制改革。
根据《办法》来看,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与2014版《暂行办法》相比,今年颁布的《办法》除了继续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还首度提及保险资金可投资新三板股票。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方面,未来将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则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尽管有在封堵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的转委托和通道服务,但《办法》同时在积极推动保险资金与中小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作扩大化。可以看到,《办法》极大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门槛,即在公司治理良好,依法履行合同、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等同时,设立时间一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可准入,且放开了原有的“净资产连续三年一亿以上”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