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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同业业务的影响
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同业融出单一集中度,则是由127号文单一融出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改为现在的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进一步收紧。
2014年4月24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印发的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14条规定: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该指标之所以设置为50%,是和商业银行风险权重25%有一定关系,相当于还原后对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控制在10%左右。
根据16家老牌上市银行2017年9月30日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行极端情况测算,16家上市银行同业授信规模减少约2.4万亿(具体测算请见表1)。
对上市银行的同业业务特别是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对金融去杠杆防风险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此次新规显示了对整顿清理同业不规范杠杆行为、资金空转、脱实向虚行为的意图。
特别是对同业业务风险暴露的限制显示了监管去杠杆的进一步决心。
另外,对于人非同业的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小于当前规定中资本净额的15%。
扼制了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风险的传导,例如:一旦某区域大型企业出现危机,不致于危及到当地贷款银行的经营。
对集团授信单一集中度,从此前的15%放松到20%。显示了对大型支柱型企业的扶持与对大型制造业企业的支持。
集团授信主要指母企业及子企业关联方的授信总额控制,此次放松该比例,显示了监管层对于金融业支持大型实体企业发展的意图。
三、授信总额与风险暴露的差别
《管理办法》将“授信总额”升级为“风险暴露”,并且“风险暴露”六大类中包括“资产管理产品或ABS”
授信总额与风险暴露的区别,在于风险暴露等于授信总额减去了授信部分中有抵押质押物的授信余额。
所以风险暴露值小于授信总额。
因此,资产管理产品或者ABS中加杠杆、或使用信用融资部分均可被计入到风险暴露的余额当中。
从侧面意义上控制了,银行授信总额的概念被缩小化,减少了融资规模与信用融资的比例。
对中小银行来说,通过抵质押ABS或者资管计划再融资、或者通过担保再融资的形式,将面临新的挑战。
中小银行的资金来源与渠道将进一步收窄。
市场上通过各种担保、质押、通道形式的融资将进一步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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