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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资投未上市企业股权 投资收益应与企业业绩挂钩

  “名股实债”模式一去不返。

  1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通知》明确要求,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也不得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上述要求的目的是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保监会强调,股权投资计划应该成为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另悉,对切实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保监会将指定注册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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