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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证券等业务

  央行近日发布的《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配套印发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显现出门槛低、使用便捷的优势,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同时,条码支付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风险相对传统银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基于防替换、防盗刷等安全因素角度考虑,要求银行、支付机构使用静态条码支付时要执行更加严格的限额管理措施,以鼓励市场主体采用更为安全的动态条码提供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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