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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僵尸企业”不予债转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程维妙 实习记者 袁兰)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加速推进之时,市场对于是否会有企业通过此手段逃废债抱有担忧。在银监会8月7日下发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再次强调,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等的企业拉入“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不得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实施债转股。

  “正面清单”中,可被优先考虑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类型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等。

  去年10月国务院正式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阀门的同时,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肩负着企业去杠杆率的重任,但不少业内人士提醒,要防止债转股走样变形,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避免“僵尸企业”。对于银监会此次的重申,金融分析师肖磊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首先这会给企业一些压力,主要是对那些欠银行钱的地方性企业、国有企业给一些压力,让企业们不要指望随时还不上款去采用债转股方式;同时对银行风险防范方面也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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