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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证监局十四家私募被处罚 加强自查是关键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私募工坊。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7月份以来,已有吉林、厦门、河北等3个地区的证监局对辖区内的14家私募基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决定。
  7月份以来,已有吉林、厦门、河北等3个地区的证监局对辖区内的14家私募基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决定。

  7月以来多地证监局开始逐步公布2017年上半年私募专项检查的情况,截止目前已有十四家私募收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决定。

  暴露出来的问题既包括产品托管、信息披露、备案登记、合格投资者等问题,也包括对投资者做问卷调查、产品做风险评级等适当性管理问题,还有投资顾问、投资决策、防范利益输送等问题。

图片来源:中国基金报
图片来源:中国基金报

  此次对私募采取的监管措施,来自于证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各地证监局对辖区内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合规运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监管风暴仍在继续,这些私募机构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借鉴参考,私募君今日将就此问题为大家找出症结。

  1、投资经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从目前的监管趋势及私募备案实务经验来看,中基协鼓励私募机构从事基金相关工作的全员都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因此,私募君建议私募投资相关核心岗位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

  2、未对员工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该问题的核心在于提醒私募管理人应当做好风险隔离,维护投资人利益,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虽然以上规定是针对公募基金的,但从投资者利益以及监管层面考虑,对私募基金同样适用。

  3、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基协《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私募机构还应该对投资者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5、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自主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级,早在2016年发布的《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在今年证监会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为基金或服务进行自主评级,制定评级标准和依据,中基协推荐分五级,并要求私募机构形成制度(简单点没关系,关键得有)。

  关键点一:基金产品评级制度要有。说明自己的基金是按什么标准来评级的。

  关键点二:实际执行中,每个产品需要按评级制度的标准进行评级。

  6、协议中缺少关于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约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7、基金未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片面宣传投资经理过往业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暂行规定》第3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9、聘请自然人为投资顾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暂行规定》第5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其中,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10、未有效建立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厦门证监局对多家私募管理人提出的监管措施中都出现了同一个问题:员工与公司司基金分别于同日买入相同的股票。其中涉及到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私募管理人需要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私募管理人还应当建立基金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参考制度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注意:如果是合伙型基金,那么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12、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3、未建立完善的投资业务控制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4、未对适当性材料予以存档《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2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及分析,之前私募工坊已经做过不少,在这边不多做赘述。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私募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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