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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刘夏村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配套文件亦在逐步完善之中。6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

  该《指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自律管理、附则七个部分。《指引》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均适用该办法。另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适当性管理也参考该指引执行。

  根据《指引》,投资者将被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其中,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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