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国联通监察员伙同丈夫受贿433万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3月29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对李学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国联通监察室信访处处级纪检监察员李学军与其丈夫孙鸿志,共同利用孙鸿志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赃款共计433.2543万元,均已构成受贿罪。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学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李学军在其丈夫孙鸿志(另案处理)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期间,在明知孙鸿志利用职务之便为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与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与孙鸿志共同收受以上单位、个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3.2543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2月,被告人李学军明知其丈夫孙鸿志与吉林省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具有上下级关系,利用孙鸿志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与孙鸿志共同收受潘某某给予的价值32.26万元帕萨特轿车一辆,由李学军使用。
2、2009年1月,被告人李学军与其丈夫孙鸿志共谋,由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与孙鸿志共同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安某以合作投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3、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学军与其丈夫孙鸿志共谋,由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与孙鸿志共同接受该公司总裁王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家具家电购置款人民币40.9943万元。
4、2010年5月,被告人李学军与其丈夫孙鸿志共谋,由孙鸿志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MI能源公司提供帮助,与孙鸿志共同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以合作投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00万元。
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军与其丈夫孙鸿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孙鸿志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李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