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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的历史任务已成功完成 未来方向在哪儿?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531
发布时间:2017-06-28 11:10:12

当下去观察互金标杆式的人物可能会发现:学者类的转向了“科技金融”研究,互金实力派老板转向了“上市”+"成为银行”,再看,线下从业人员转向了“保险销售员”,从业群众电商的回电商,小贷的回小贷。十年来“金融鲶鱼”--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成功完成带动整个金融行业转型升级的历史任务,面对未来,我们该怎么往下走?

 

 

金融监管是有套路可寻的,人类会选择自己最熟悉的办法解决问题,从互金某些业态我们可以看出仿照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充满信用中介的痕迹。而对于金融科技领域,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李主任在中国财富论坛上透露,针对Fintech的监管,银监会已派员参加金融理事会和巴塞尔理事会,发现监管沙盒和我国试点机制相似,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
 
但“试点机制”与“监管沙盒”的入口有很大不同。前者是监管机构选择市场上谁可以成为“被试点单位”,为保障试点成功率,往往选择大企业、名企业;而“监管沙盒”的入口则宽,符合一定条件的非主流金融机构也有机会,成为沙盒者,可以进行金融创新尝试而不受规范法律的制裁。
 
金融的发展犹如车轮滚滚向前,不可能开倒车。既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全世界已经走在前列,我们可以洞见:未来世界,类似沙盒的金融创新试点将降低门槛,飞入寻常百姓家。上半年,我国经济形势还是不错的,银行业务也跟着水涨船高,预计整个金融行业利润率大概率比去年好。然而,这一切都是金融政策趋紧的物质基础。
 
金融政策,尤其是互金政策,应该还会持续较为严厉的水准。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显性和隐形风险,不只是字面上的几个字,也是一个一个的非法集资案件,一群一群的金融消费者,一波一波的维权行动。因此,严控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假创新,持续高压,挤压非合规企业,将继续持续。一大波法律政策标准袭来。法律有滞后性,自2007年至今,
P2P网贷走过10个年头,针对网络借贷的各个环节,法律法规都在给予回应。
 


最高院为此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针对网络借贷的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推进了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也同时发挥“反作用”规范了互金企业的具体商业行为。政策有前瞻性,自2013年以来,互联金融的相关政策一直动态前进,在为人民服务的大逻辑下,给市场留有余地,客观上促进了金融行业的线上化,也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形成国际优势。
 
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出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一直致力于行业内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自国家层面金融标准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标准制定,交付中国互金协会,该协会就成为行业标准,也就是法律上认可的“商业惯例”或“习惯”的开始。以后,我们会在大量司法案件和行政处罚中,发现自律组织标准已经成为依据或佐证。
 
民营银行,大有作为。20万、100万以下的借贷信息撮合,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和商业模式极受限制。起初,大家对《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充满想象,但是自有资金放贷始终“做不大”,几乎每一位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老板,都有银行梦。
 
2015年6月22日,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设立民营银行,给实体经济服务。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这五大原则,则更有可能拿下民营银行牌照。
 
目前已经暴露风险,主业比较激进,或所属城市已有民营银行的情况下,就较难赢得这张牌。有人也许会问,为啥要非拿银行牌照,信息中介不是活得很舒服吗?因为,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就是银行。
P2P网贷行业的异军突起,虽毁誉参半但我们依然爱她。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互联网资管都有了长足发展。“鲶鱼跃龙门”,跳得过去就“化成龙”,跳不过去也不再是条卖不上价的鲶鱼了,至少变成“夔”,因此,互联网金融这水趟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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