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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制度执行难 需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205
发布时间:2017-03-10 11:16:28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就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刘贵祥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以来,已经有近百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

 

新京报:我们一直在说执行难,在你看来是什么造成了执行难?

 

刘贵祥:说到执行难,首先要准确界定执行难。法律文书没有得到执行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并不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需要作进一步的区分。

 

第一种情况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主要是在现代社会人财物流动频繁,查人找物难度增大,再加之部分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隐匿、转移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

 

第二种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其实属于执行不能。据不完全统计,执行案件中有40%左右的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家徒四壁,除了生活必需品没有其他财产,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新京报:对于法院来说,对待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

 

刘贵祥: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实事求是地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针对性地给出破解路径。如果因为缺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有效手段,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无异于是为法院的消极执行找借口、寻理由;但如果将执行不能案件认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会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并浪费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

 

新京报: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如何做出准确、令当事人信服的区分?

 

刘贵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院必须要有合理的技术手段和判断标准,才能实现这种准确的区分。

 

过去,执行人员主要靠“登门临柜”的方式去查找财产,不管多尽心尽责,查找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总是有限的。比如,北京法院执行人员在北京市范围内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可能就会提出在北京没有财产,但在上海、广州可能有啊,在这几家银行中没有存款,但是在其他银行或是证券、期货公司中有啊,可问题是全国范围内那么多的财产形式,靠“登门临柜”的方式是根本查不过来的。因为查不过来,得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也就难以让当事人信服。这就启发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技术手段能够快速在全国范围内查找主要财产形式,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对查找到的财产采取有效控制、变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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