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P2P监管草案已拟定 限额性条款争议大
监管草案已拟定
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根据该草案,P2P首先被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以此作为P2P各项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这一定位厘清了P2P平台的性质,将促使P2P平台稳步健康发展。
该草案对P2P平台自身安全性明确限定,例如针对平台运行安全性和信息透明性的问题,草案规定平台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际链接。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验的人。
“这避免一些平台在本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网贷平台,平台运营人由于缺乏金融业和信息技术经历,而难以有效甄别防控融资项目风险和平台技术风险。”北京某大型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监管草案对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予以明文禁止。这一规定反映监管层所强调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方,草案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另外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级行业组织”的结构,以省级单位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同意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这一方式无疑打破之前对网贷机构实行牌照准入制的传言。“体现了监管层对P2P产业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破除了行政化的审批思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上述P2P负责人说道。
部分条款引争议
不过,多家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草案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平台只负责核实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并就企业还款能力、保障、潜在风险等信息向投资者做充分披露。亦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各种企业的各类融资需求都可以在平台发布,平台本身不应对融资信息进行误导式推介。但草案设置风险敞口,规定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同一企业借款余额上线2000万,则又回归了信用中介的定位。国内网贷平台发展水平不一,管理能力、资本实力不尽相同,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设定借款额度,如果平台严格不接触资金,就不存在杠杆的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渐取消了限额管理,央行一直采用的合意贷款规模管理方式就屡遭市场人士诟病,取消呼声越来越大。此时,对P2P的监管重试限额管理方式,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是一种进步。
另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平台负责人认为,国内网贷行业虽经过数年发展,但发展模式多样。一旦监管限额政策一刀切下来,可能正好给一些平台提供资金断裂的借口,或是造成企业融资链断裂,或是平台自身业务受较大冲击,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他建议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和资金隔离、资产隔离上,实施限额管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低。“如果网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连或有负债都不会有,何谈杠杆?分子是零,根本没杠杆可言。“中金所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信用中介经营的是货币或者资金,往往构成中介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而信息中介卖的是信息,是一种服务,根据服务收费,信息中介对需求与供给方并不形成中介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所以谈不上杠杆。
而工行个金部赵飞则认为,P2P起源于欧美,但中国的风险远高于欧美。美国P2P行业以个贷为主,即使Lending Club这样的巨头仍沿用商业银行风控方法和工具建立模型,以FICO数据作为重要授信参考,雇佣大量雇员核实贷款申请者的收入等信息。英国P2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借贷、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申请的拒绝率高达90%,大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级别为A或A+;平台平均违约率低于1%。相比而言,中国的P2P干着比美国风险高的业务接收着比英国信用低的借款人,不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还提供贷款担保、债权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服务”。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坏账率讳莫如深,据某第三方研究机构近期数据显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平台中,已有坏账率上升到20%以上。
除额度管理之外,业内草案规定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应超过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在操作层面存在障碍。“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借人对如何使用自有资金有完全自主性,平台需要对其做充分的风险提示,无权限定其借款额度。”肖飒表示,平台对于统计出借人流动资产存在一定难度,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行申报,但平台是否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资产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如需要,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