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者适当性分析,金交所内控管理手段难以奏效。国务院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之后,原先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量客户纷纷转移落户金交所,而金交所对投奔而来的会员(投资者)虽然设置了准入标准。但是,会员资格门槛很低,内部风控徒有虚名。说白了,金交所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标准,就是金交所自行决定的,既没有严格法律界限和政策依据,更没有监管机构的认定许可,无法有效杜绝滥竽充数带来的金融风险。例如,有的金融资产交易所需要注册会员“入会”,才能认购其定向融资计划、金e淘等产品,但并不需要满足任何“注册开户条件”,还有的金交所通过互联网在面向C端的理财业务时,虽然规定必须引入第三方的强担保措施,但实践中大多以信用担保替代,形同虚设,产品兑付风险被急剧放大。
从业务监管层面分析,对金交所的监管存在代位失当和法律制度疏漏。目前,我国对金交所的监管遵循“谁批谁管”和“归属地管理”原则,地方金融局对金交所实行全面代管。但问题是,金交所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资金募集、收益权转让、信息撮合、资产投资回购和定向融资计划,表现出较强的专业性,这些业务基本都是围绕证券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开展的,只有三会才了解这些业务实质,懂得如何监管。地方金融局不仅不属于三会管辖,而且对这些业务不甚了解,长期以来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效率和监管制度存在重大疏漏。于是,金交所无形之中成为游离在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以外的一种特殊代管存在,监管不过就是“走走场,过过账”,并无真正监管处罚能力。
最后,从员工激励机制方面分析,金交所业绩推进方式并不利于防范风险的发生。在40多家金交所中,大多数金交所按照产品销售规模来对员工提成奖励。这种赚取风险利差的激励机制,业务人员可能会轻视投资风险提示,甘冒道德风险来“完成任务”以获取自己“应得”的奖金。至此,金交所不仅远离了其作为一个交易平台的初衷,更异化为一种类似担保公司的信用中介,蜕变成利益当事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的中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