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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存在着巨大的创新产品带来的系统风险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240
发布时间:2017-01-25 14:04:29

目前,笔者通过对国内40家金交所观察,大多数金交所产品募集渠道基本依赖于互联网线上募集、手机APP,并支持会员(投资者)的线上绑卡、支付和清算。因此,在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投资等服务形态上,金交所的线上平台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已无实质性差别,开展的所谓“理财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形态较为相似,金交所自身也成为理财产品的发起主体,直接向融资方提供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等“类证券化”融资服务,还参与地方债融资、房地产融资等专项业务。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推出的“房融宝”(全名“房屋直接融资收益权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为例,其实质就是通过“买入返售不动产类资产+相关方担保”进行融资,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8%-9.50%。类似的“创新产品”在其他金交所也有存在,成为当今金交所国内非标债权融资的另一“赚钱通衢”。


事实上,金交所这种所谓“创新模式”的正当性值得思考。除了增加他项权证的抵押,并通过收益分享、回购协议的方式实现回款外,其交易方式的实质依然是委托定向投资、定向融资、收益权分享或收益权转让等,不仅模糊了其与互联网融资机构的界限,而且这些产品直接投向了房地产资产,变成了房地产抵押融资类理财产品,带来了较大的短期带息负债的风险,属于本次清理整顿交易所不规范之列。


更有甚者,由于现行法律上对“收益权”及其基础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这类标的的拆分、转让不能有效追偿和维权,38号文就明确禁止“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但仍有不少金交所公然违反38号文令,以“金融创新”名义将拆分权益类资产销售,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且销售对象人数突破了200人限制,直接导致拆分转让受让主体扩大到非合格的投资人群。在出现法律纠纷时,由于并未发生持有人实质性变更,大多数受让人群无法直接进行追索。这等于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利用私募基金低门槛的准入资格去套利公墓基金高标准的融资活动,已经涉嫌非法公开发行业务。曾一度引起市场关注的“招财宝”与部分金交所联合运作下的私募债违约纠纷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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