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终于引起了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的目的是“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这体现着“标准化发展与标准化监管”的理论思想。
所谓标准化发展,就是在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中必须共同遵守一定的技术与行为规范,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并取得最佳的共同效益,其最高境界是建立健全标准经济新秩序。所谓标准化监管,就是坚持社会经济事务的标准化发展理念,以建立健全标准经济新秩序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绳,以是否“获得最佳秩序并取得最佳的共同效益”为检验标准,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进行依规监管。坚持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发展理念、树立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监管思想,是切实贯彻并很好完成十八届五中全会“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精神与任务的必然要求。
从标准化监管的思想内涵看,标准化监管的法理依据是标准化规制,标准化规制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行为规范三个层次。具体到互联网金融标准化监管的规制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要搞清楚“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业务边界,其次要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什么。目前,学界、业界、新闻界甚至某些政府部门还对“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科学概念与业务边界上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这种模糊的不消除、认识的不统一,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也将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系,而互联网金融是由非金融IT机构主导的第三方网上金融中介与信息服务平台业务;网络金融的经营标的是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互联网金融运营商本身不能出产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只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与工具。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叫法应当是“第三方网络金融服务”,其与网络金融一起统称为金融电子商务。用公式来表达: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互联网金融。从运营商和平台性质的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ICP业务,从互联网金融交易标的的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服务。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象与标的包括:一是互联网金融运营商及其运营行为,二是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及其安全性与合法性,三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即投融资者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四是互联网金融交易标的即投融资的资金规模与流向。
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科学认知及其监管标的的辨识,互联网金融标准化监管的规制体系应当由金融与信息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行为规范等部分共同组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遵守金融与信息行业的法律法规、必须围绕金融与信息行业技术标准、必须遵循金融与信息行业的业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