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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理财绝非零风险!唯一的风险就是银行倒闭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179
发布时间:2016-12-20 16:32:43

在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虽然很多平台都宣称其产品“唯一的风险就是银行倒闭”,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以及票据业务自身的特性,使得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既具有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问题,也存在一些个性化风险。

 

理财投资标的的兑付风险不可掉以轻心。相比货币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票据在兑付时遭遇拒付或延迟支付的可能性较大。很多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在宣传时都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由银行无条件兑付,所以惟一的风险是银行倒闭。但这一宣传是带有误导性的,银行不会倒闭,不等于其下属某一基层行承兑的票据到期一定按时兑付。实际上,票据本身就存在假票、克隆票等虚假票据风险,即使票据本身是真实的,承兑行因为认为票据存在瑕疵、或者出于自身经营需要不及时兑付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这就形成了兑付风险。也就是说,票据到期不能按时收回资金的风险并不等于银行倒闭的风险。

 

另外,发生纠纷时的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公司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制度、流程、风控等多方面尚不完善,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保护力度较薄弱,容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比如理财期内,倘若融资企业出现破产倒闭,且存在拖欠工资、税款等优先于债权清偿的事项时,投资者(作为融资企业的债权人)是否能取回资金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票据多为小企业持有的小银行签发的小面额票据,票据本身的质量相对差一些,因此上述风险也会被放大。

 

应注意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法律风险。如果互联网理财业务中平台或票据保管服务方未关注票据挂失及法院公示催告信息而接受质押或受让票据收益权的,则权利可能失去法律保护,该种挂失和公示催告甚至不排除是融资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发起。要想维护权利,则需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出示票据主张权利,但登载于报纸上的公示催告信息较难为公众获知。同时,要注意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建议完善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尽快修订《票据法》,化解票据业务创新发展的法制约束。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背书转让等都有明确的严格规定,而互联网票据业务的兴起无疑会带动票据相关其他业务的发展,比如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票据转让交易、票据基金、票据证券化、融资性票据等新型的票据投融资业务,为此建议弱化《票据法》对票据的贸易背景审查,增加融资性票据的有关规定,允许以互联网等新型电子平台的票据业务准入,化解现行法规对互联网票据创新发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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