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政策】监管条例首现雏形
3月11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紧急召集各地相关监管部门以及P2P借贷行业的代表企业在北京举行了闭门会议,该会议就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条例和监管细则进行了讨论。 多名与会人士向记者表示,与此前召开的座谈会和研讨会不同,此次会议上,银监会已经出具了一份相对完整的P2P监管文件,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门槛限制、杠杆比例、资金托管、单笔限额等。自此,P2P监管条例初现雏形。 但某监管部门人士表示,由于该文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诸多条款并未最终确定。所谓的3000万门槛和10倍杠杆只是会议上抛出的观点,不必过度解读。此外,待文件终稿确定后还需要通过银监会、国务院等多层级的审批。 不过,该人士表示,由于高层积极推动,所以预计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将会加速落地,但由于当下P2P平台数量众多,业务模式各异,监管细则的制定面临很大的挑战。
监管雏形
一: 明确P2P监管归属银监
二: P2P资金托管
三: 注册资本金门槛
四: 单笔贷款限额
五: 是否设立杠杆比例
六: 债权转让限额
七: 收费方式设门槛还是找业务?
经过这几年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末,国内P2P行业纳入统计的平台共1843家,正常运营的1456家,全行业在2014年的月度复合增长率超过8%。据估算,国内P2P借贷行业2014全年的交易规模约为2500亿至3000亿元,是2013年1100亿元的2至3倍。如果加上大量难以统计的线下平台、通道型业务,整体交易规模可能超过40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500亿元。而在业务模式上,据不完全统计,仅就P2P行业就细分出了P2C(个人对企业)、P2B(个人对非金融机构)、P2G(个人对政府项目)、P2N(个人对多机构)等多个“门派”。此外,目前P2P平台对接的资产也是千差万别,在资产方面已经涌现出票据、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多元化标的,这还不算各家平台在具体操作、流程上的差异。
小微时贷认为,除了既定的原则性框架,监管思路无外乎设门槛或管业务两种,其中前者还比较好操作,例如对注册资本金的门槛限制、高管团队的专业背景等要求,只要划定了门槛,很多平台还是可以达标的。“但要从业务层面出台具体的管理条例那就比较复杂了。例如,上述闭门会议中提到单笔项目不可拆成多个项目,并且单个项目的金额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上述会议中下发的征求意见文件中还提到“投资人应该自主选择标的”,如果该条例落定,意味着当下众多P2P平台推出的自动投标产品都难逃整改的命运。
小微时贷认为,一旦涉及对业务实施监管就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目前各家平台普遍鼓励投资人分散风险,实行投标碎片化,可能1万元投资都会分散到几十笔债权中。 在他看来,监管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希望杜绝一些不透明的操作和虚假的标的,但禁止自动投标产品并不能杜绝上述问题。事实上,自动投标产品的出现是源于市场需求,在强调高度分散的同时帮助投资人节省时间、提升用户体验。 类似的监管争议还出现在“债权转让”这个话题上。根据会议上的文件,监管部门提出“债权转让要在一定金额以下”,由于文件并未对其做出具体解释,所以目前并不清楚该条例所波及的业务范围。
小微时贷认为,如果是同一平台上的二级市场债权转让业务,从A投资人转到B投资人并没有太大问题。该条例有可能是限制净值标、超级借款人等放大平台杠杆和风险的业务。因此,在规范业务方面,P2P的监管很难细化。
事实上,央行行长周小川此前在“两会”上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时也表示,从总体上来讲,互联网金融要逐步制定一些适合互联网业务的规则,但是也不可能做得非常超前,因为技术发展非常快。监管类似融资担保、小贷公司.除了出台管理条例和监管细则外,如何管理全国数千家P2P平台也是横在银监会面前的一道难.从此次闭门会议上透露的信息来看,P2P行业的监管方式将以行业自律为主,具体的监管职能则下放到各个省级部门,如地方金融办或银监局。这个监管方式就与此前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类似,即由银监会牵头出台监管政策,具体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同时银监会组建行业协会配合监管。2009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根据当初的设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等。而在2015年1月,银监会又牵头组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下称“小贷协会”),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巡视员闵路浩担任小贷公司协会首任会长,目前该协会拥有300多家会员机构。从协会章程来看,该小贷协会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担行业监管的职能,包括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等。如果P2P也按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的监管方式,未来可能也会面临这两个行业的发展困境。因为从中央到地方,相对于数千家P2P机构而言,监管部门的人手实在有限。由于P2P平台的交易和数据都在网上,所以对其监管可以有所创新,更加数据化、互联网化。否则,很难依靠人为力量来监管全国数千家P2P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