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P2P仅代表个人借贷。如果按概念来硬套,P2P确实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信贷,但目前行业除了人信贷这种业务模式外,已经涌现出了许许多多其他的业务模式,比如企业贷、票据、保理、融资租赁、金融资产……所以目前行业已形成一种共识,即P2P不再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是广义的一类金融交易形式。因此以后碰到什么P2B、P2G、A2P、P2F之类的东西,统统可以把它当P2P来处理,该怎么考察风险就怎么考察,如果被一个概念忽悠而掉以轻心的话,就很不成熟了。
二、仅从新闻中去了解P2P。很多投资者接触P2P的信息更多是来自新闻媒体,这种渠道有两个弊端:一个是大部分媒体不是专业人士,他们传达的某些观念往往会误导投资者;二是媒体报道在意的是新闻性、传播度,那些负面的、有料的能得到广泛的报道和传播,所谓“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所以在媒体报道上能看到的东西,往往只是行业的冰山一角,而且大多是黑暗的那一角。
三、过度分散。分散投资是P2P投资的一条铁律,原因无他,避免风险过于集中。铁律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凡事过犹不及,某些投资者为了分散而分散,一次投资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平台,不过这样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容易因为筛选不够细致,导致误入一些不够安全的平台,增加了投资风险,违背分散的初衷。
四、雷后管理能力差。投P2P就可能有“中雷”的风险,“雷后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包括投资者对自我情绪、投资心态等形成有效的管理。一般来讲,中雷后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维权,一种是放下,寻找其他投资机会。目前投资者普遍会先选择维权,直至维权无效,才无奈放下。其实有时候维权是不必要的,因为当你面对一个雷时,首先要明白这个雷是什么性质,是逾期?坏账?资金链断裂?假标自融?还是庞氏骗局?如果是平台经营不善,产生大量的逾期、坏账,那么平台可能只是短时间内拿不出钱,等后续通过追偿、坏账资产的处置,或者平台法人的自有资产,也许能为投资者挽回一些损失,这种情况可以参与维权,因为有挽回损失的可能。
五、认为收益越高越不安全。收益其实是平台向投资者融资时,给投资者的一个价格,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平台的风险定价能力。如果平台实力强、投资者信任度高,那么它的风险定价能力就强,给投资人的利息就相对要低。如果平台实力一般、投资者信任度不高,那么它的风险定价能力就弱,给投资人的利息自然就要高一些。
此外,不同业务模式的收益也会有差别,这取决于这种业务所处的市场环境,比如做的人是不是很多,竞争会不会很激烈,收借款人的利息一般是多少,业务成本高不高等。
所以单纯从收益的高低去判断平台的安全性,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