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平台逾期、跑路、倒闭等风险事件频发,各种自融、虚假项目、非法集资,使得P2P网络借贷公信力大打折扣。在这样一个阶段,随着央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2016年互联网金融企业迎来监管寒冬。吴晓灵认为,对于资金中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会改变“资金中介‘保本保息’的资产池其实是存款”这一风险特征。只要是“保本保息”,就做了债权债务的转换,本质就是存款,为了对存款人负责,必须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监管当局在整顿非法金融时,打击非法集资是最核心的部分。打击非法吸收存款,对资金中介必须纳入监管。对于信用中介而言,吴晓灵也明确,如果互联网金融做信用中介,推荐的产品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真实、完备披露的话,对投资者也有影响。因而,对于这种信用中介也需要牌照管理。
吴晓灵进一步表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是围绕着金融活动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