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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要为P2P平台担责任吗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171
发布时间:2016-07-07 15:52:09

广告代言人违法为网贷平台代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进一步的疑问是,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当为投资人损失承担兑付的连带责任?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有三:一是其参与制作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二是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三是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这三条标准看似清晰,实则复杂:网贷平台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广告?其中又有哪些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是否参与了“那条”特定虚假广告的代言?网贷平台陷入兑付危机一定意味着存在虚假广告吗?消费者风险自担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 “损害”?如何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明知?广告代言人承担什么样的连带责任?需要对投资人的投资款兑付承担连带责任吗?此类问题不一而足:不同的案情完全可能导致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的数般变化,甚至广告代言人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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