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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频繁怎么防?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207
发布时间:2016-06-07 09:42:23

首先,P2P借贷平台缺乏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目前,我国的P2P借贷平台大部分均注册为投资咨询类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子商务类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对从业人员和注册资本的限制,其所受的监管要宽松得多,这就给很多希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但是没有足够资金和资质的人以可乘之机,可以以很低的注册资本成立P2P借贷平台,然后行小额贷款公司之实。

另一方面,很多以诈骗为目的的平台也掺杂其中,妄想利用P2P借贷平台这个新兴的平台进行诈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P2P网络信贷行业的良莠不齐,急需一个准入的限制。

而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也使一些P2P借贷平台在运营出现问题或是利润降低、经营困难时,缺乏可以借鉴的处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很多P2P借贷平台在发生经营困难后,卷款潜逃的一个原因,因为没有相应的指引和范例以供参考如何解决危机。

而一旦P2P借贷平台发生倒闭,就会使贷款人与借款人失去交流联系的中介,借款人无从继续还款,贷款人也无从获得本息。更有甚者,一些P2P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虚构借款人,然后引诱贷款人进行借贷。尔后,故意造成平台倒闭,以极低的折扣收购贷款人手中的债权。通过P2P借贷平台的成立、倒闭,从中获得不菲的得利。

第二个原因是中间账户缺乏监管存在风险。在P2P借贷平台上,当贷款人决定向借款人的投标时,先将款项由自己的账号转到平台账号,当此次借款成功后,再将账户上的资金转往借款人账号。

从资金转到平台账号,再到划拨给借款人,中间必定会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段内,平台拥有对这笔资金的完全控制权。虽然很多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但第三方支付没有监管个人账户的权限,依然不能改变这个局面,P2P借贷平台仍然能够轻易地将第三方支付账号里面的资金挪走。

这就意味着,在完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P2P借贷平台对资金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且,P2P借贷平台完全可以虚构借款人的信息,从而获得贷款人的资金,将其投入其他领域。

第三个原因是担保与关联的风险。P2P借贷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本来它的业务范围大部分集中在中介行业,其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从我国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发展来看,除了中介职能,为了鼓励贷款人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开展了一系列其他的业务。

比如,缴纳一定的年费,或是借款数达到一定的金额、一定的用户就能够对其进行本金保障,对于过期没有得到偿还的坏账由平台负责偿还,等等。

这就使P2P借贷平台由一个单纯的中介平台,向一个具备一定风险的综合性运营平台转变。而P2P借贷平台并没有大规模开展担保业务的能力。一般来说,P2P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多为几百万,以其自有的资金作为偿还坏账的担保往往也是不现实的。而很多P2P借贷平台引入与之关联的担保企业,也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一旦出现大规模坏账,提供担保的P2P借贷平台必定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四个原因是监管主体不明确。要成立一家经营型的P2P借贷平台,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但是目前来看,二者并不具备监管P2P借贷平台的可能性。

一是由于P2P借贷平台,主要补充的是信贷市场,提供的是在借贷双方之间中介服务的职能,而信贷业务一直是由银监会来进行监管的;二是P2P借贷平台本身的创新性,其自身定位的模糊性,都使原监管各方产生了疑虑;三是P2P借贷平台已经由传统的中介型向复合型转变,涉及的领域也扩大到了基金、信托、保险等,这更对监管的主体提出了挑战。

单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单方监管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到底是多方联合监管,抑或是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协同监管,目前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五个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和机制,不仅能够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规制和指导,同时也可以保证行业发展的稳定,减少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的阻力。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对其准入、业务发展、监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进入行业的P2P借贷平台良莠不齐,也使各个平台之间为了竞争,经常采取一些不甚合理的手段,例如“秒标”等。如果任由其野蛮生长,而不加以监督和规范,必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并造成一些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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