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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资讯】平台申请合规牌照受阻 监管细则存“留白”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494
发布时间:2016-01-14 17:44:34

小微时贷前言:网贷监管细则发布,但各大平台高管却表示摸不着头脑。近日,国内外网贷行业高管深入交流对话。


2015年年末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让中国网贷借贷行业有“法”可依,更有望使行业在2016年走上更为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在“2016全球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趋势交流研讨会”上就肯定道,征求意见稿明确定义了P2P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及其相关义务,并对此前很多模糊地带给出了明确的负面行为清单,对P2P平台需要披露的信息也给出了详细的界定,这对行业未来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管是平台自查整改落实上,还是征求意见稿本身,各大平台高管纷纷表示摸不着头脑、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对此,美国最大的P2P研究机构Lend Academy创始人Peter Renton、国内3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高管与网贷之家一起就国内外网贷行业现状进行深入交流与对话。


平台申请合规牌照受阻

会上,穿山甲金服联合创始人杨晓平就自身经历阐述道,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备案登记]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要求,曾前往通信管理局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然而被告知申请之前必须先到上海金融办办理前置审批,但由于备案登记具体细则尚未制定,导致暂时无法办理。

他接着表示,大多数银行借鉴了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对申请和银行合作的网贷平台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金,保证金,ICP证等,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现阶段平台很难和银行对接合作。

诚然,目前只是出台征求意见稿,至于备案、申请相关牌照等还需要各部门紧密衔接根据具体细则来落实,然而,这个过程仍需很长一段时间,石鹏峰在会上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为参照物推算道:“2015年7月31日,第三方支付出来征求意见稿,到2015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才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且真正实施到到2016年7月1日。按此节奏来算的话,网贷监管细则真正实施最快也要到2018年年初。”

当然,在具体细则还未都落实之前,监管层也并不是不作为。石鹏峰进一步表示,正如这段时间闹得火热的多地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北京下架相关P2P广告等事宜,大家会很担心是不是政策收紧,监管层不支持网贷发展了。其实并不是,这些举措只是为了在监管空档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谨防一些别有用心的骗子注册了这类看似是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公司名称,来忽悠投资人。在监管细则还没有执行之前,先把口子关掉是对行业和投资者的保护,长远来看对整个行业还是利好的。


征求意见稿存众多“留白”

据Peter Renton透露,美国P2P网贷行业起源于2006年,初期由于投资散客居多、金融危机无业务以及相关法规限制下,整个业务发展缓慢,随着后续政府的支持,从2010年开始才大幅发展,截止日前,已突破200亿美元市场份额。在Peter Renton看来,借贷已经发生不可逆转的变革,并就监管政策方面抱以希望。“未来美国现有网贷条例可能需要更新;美国财政部也已经下发了几百份调查问卷征求业内意见;另外,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行业自律协会等,或许也将成为监管的一部分。”

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转眼中国网贷市场,总理多次喊话支持P2P,监管权力下发、负面清单制、破产隔离流程等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监管,政府可谓加足马力,煞费苦心。


良苦用心之下,仍存监管“盲点”。

石鹏峰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实现了监管权力的下发,然而,监管权力的下发或将引发各地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果拿坏账率来举一个夸张的例子,逾期1天的贷款就算入坏账和逾期100年以上才算入坏账,这样计算出来的坏账率可谓是天壤之别,那么不同标准下披露出来的坏账率对各地平台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某未透露姓名的网贷高管亦质疑道,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中“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中的“直接”是否意味着债权转让业务被禁止;而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中“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是否意味禁止“自动投标”等这个工具的使用。

尽管大成律所的蔡正华律师已从法律角度对于参会人员的某些质疑进行相应回应,但是亦有很多难解之题在深入探讨之后并未得到明确解答。参会人员笑称:“只怪汉字博大精深。”

P2P的本质是既不能吸储、又不能放贷的信息中介,实行P2P监管细则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国家金融秩序,这也是P2P监管存在的意义。“目前看来,虽然这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非常及时且全面的描绘了监管的细则,但离正式落地执行还有不少细节需要完善,未来的P2P行业监管需要有明确的方向,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性,有整改路径和充足的时间,对于合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充分考虑,抓住本质,管好环境,统一标准,最终还是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石鹏峰表达对未来监管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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